池州管道保温施工队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强摩托车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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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皮保温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池州管道保温施工队,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龙岩市加强摩托车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市、区)的贯彻落实进展情况请于每月13日前上报市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综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2665108,传真:2665092)。

  特此通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3日

  龙岩市加强摩托车管理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完善摩托车管理制度,遏制摩托车无牌无证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摩托车上牌率、检验率,根据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的指导意见》(闽公综〔2013〕456号),结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区别对待、便民利民”的综整治原则,全面加强摩托车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执法,进交通安全社会管理创新,有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总量,为我市经济发展、人民平安出行创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依法查处违法摩托车、强化路面管控、提高摩托车注册登记率等措施,将摩托车纳入有管理范围,摩托车上牌率达70%以上,消除摩托车交通安全隐患,创造更加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

  二、主要措施和任务分工池州管道保温施工队

  (一)开展无牌摩托车的项清理整治

  1.加强路面违法行为打击力度。

  加强路面勤务,形成高压管控态势,依法查处驾驶未经注册登记或者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不戴安全头盔、超员超速的交通违法行为,督促摩托车主及时办理无牌摩托车的注册登记、有牌摩托车辆的定期检验和报废注销以及无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及时申领驾驶证。(责任单位:各级公安机关;完成时限: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强化摩托车销售企业和销售点项检查。

  强化对摩托车销售企业和销售点的项检查,坚决查处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时限: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3.全面开展调查工作。

  对本地区摩托车使用的现状展开普查,全面掌握本地区摩托车数量、无牌无证的摩托车数量等情况,以各乡镇为单位建立相关人、车档案,并报各县(市、区)公安部门备案,为项清理工作打好基础。(责任单位:各县级道路交通安全综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公安等相关部门及乡、镇政府组织实施;完成时限: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

  4.实行摩托车特殊牌证管理

  (1)为解决目前存在的己购摩托车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在项清理整顿期间,对目前在用的且在2013年9月1日前购买(以车辆购置凭证日期为准),但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只要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公安机关在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时:

  ①对无法出示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缴纳凭证的,可暂先行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同时向摩托车所有人送达由省公安厅规定的《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船税通知书》(《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船税通知书》)。(责任单位:市、县公安机关;完成时限: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②对无法提供机动车注册登记所需的完整来历证明的,可以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任何一联,或者所有人住所地的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出具的证明,并附上申请人关于车辆来源情况的说明,可暂先行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同时向摩托车所有人送达由省公安厅规定的《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船税通知书》(《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船税通知书》)。(责任单位:市、县公安机关;完成时限: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③对新罗区因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从2000年以来停止办理新增摩托车注册登记工作的特殊情况池州管道保温施工队,为确保在项清理整顿期间交通管理和社会稳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应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和具体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新罗公安分局;完成时限:2013年11月30日前)

  (2)实行摩托车注册登记费的优惠。

  在项清理整顿期间,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公安厅制定的注册登记费优惠政策,对办理注册登记摩托车实行注册登记费优惠收取。(责任单位:市、县公安机关;完成时限: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3)实行摩托车的特殊补贴回收。

  在项清理整顿期间,对有摩托车来历证明(注:来历证明为《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中规定的来历证明),但不属于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而无法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制定特殊有偿报废回收的具体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给予摩托车所有人以适当补贴后,将摩托车交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回收、拆解。(责任单位: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完成时限:2013年11月15日前)

  5.加强项清理整治工作的宣传。

  加强无牌摩托车项整治工作的宣传,铁皮保温施工向居民特别是广大农村村民介绍开展无牌摩托车治理工作的意义与目的,使广大农村居民了解项整治期间实行的各项便民优惠政策,以及省政府“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12〕17号)中对农村居民实行摩托车暂免征车船税的规定,为实施无牌摩托车项整治工作顺利行奠定基础。(责任单位:县、乡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地址:大城县广安工业区

  6.加强便民服务,提高工作率。

  加强项整治期间的便民服务,增强服务意识,在摩托车培训、考试、车辆报牌、车辆保费缴纳、车船税开具减免凭证等要进一步筒化手续,提高工作率。要采取预约登记、开设门通道、下乡进村等方式,减少群众办事难度和等候时间。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应当根据申请人关于车辆来源情况说明,及时出具相应证明,不得诿拖延和收取费用。

  特殊牌证政策执行期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除以上特殊牌证政策外,摩托车车辆牌证管理的其它规定仍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责任单位:市县公安、交通、税务、保险等与摩托车相关的部门;完成时限: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积进摩托车新车的“带牌销售”。

  为扼制和减少产生新的无牌摩托车,应积创造条件动实施摩托车新车的“带牌销售”,即由摩托车经销企业代为办理法定税费、保险费用的缴纳、机动车注册登记等事宜,销售的摩托车应为已取得机动车号牌的车辆。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制定适本地区的摩托车“带牌销售”实施办法,完成本地区摩托车“带牌销售” 的销售企业或商户的审查核实、布点以及人员业务培训、待售车辆挂牌等工作。(责任单位:市、县级公安机关、工商部门;完成时限:2014年1月1日起)

  (三)建立摩托车管控长机制,加强常态管理。

  为巩固摩托车项清理整治的工作成果,在项清理整治结束后。各地应建立摩托车管控长机制,加强摩托车的常态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厉打击与摩托车相关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防止摩托车无牌无证现象的回潮和再度漫延。

  1.加强摩托车销售监督管理。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流通领域摩托车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要积引导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摩托车格证明。要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并处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要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涉及摩托车销售的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法权益。

  2.加强摩托车驾驶的培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交通运管、土地等职能部门,研究规划、布点本地区开展摩托车驾驶培训业务的驾培机构,确保有摩托车驾驶培训需求的县(市、区)至少有1至2家可开展摩托车驾驶培训业务的驾培机构。同时运管部门要积开展全省摩托车驾驶教练员的资格考试,确保有充足的师资力量为摩托车驾驶培训学员服务。各地交通运管部门要积动有条件的驾培机构,自2013年下半年起,按照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新大纲要求规范教学。

  3.加强摩托车注册登记和考试工作。

  公安机关要将车辆和驾驶人管理业务向乡镇延伸,可以在基层派出所设立摩托车注册登记办理点和驾驶人下乡考试点,乡镇政府应积主动配,或者以乡镇为单位实行集体预约上门,简化工作程序,提供便民服务;质监部门要配公安机关督促摩托车安全检测机构采用移动式设备开展车管业务下乡便民服务,为乡镇农村地区的摩托车注册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提供方便。

  4.加强摩托车路面管理。

  公安机关要科学制订行之有的对摩托车管控的工作考评,认真落实路面交通管理各项勤务制度,加强对摩托车的路面管控,严厉打击驾驶拼装、组装、已达报废标准或者未注册登记取得法牌证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未取得摩托车法驾驶资格驾驶摩托车、以及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超速超员等违法行为,特别是要在项整治工作结束后要加强摩托车的常态化管理,保持路面纠违力度,防止摩托车无牌无证等违法现象的回潮和漫延。

  5.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深入乡镇(街道)农村,大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池州管道保温施工队,增强居民和村民的遵记守法意识,自觉抵制不文明交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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